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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

元、明、清三朝對少數民族地區世襲地方官之統稱。明中期以後又稱“土司”。元始設,凡以少數民族首領任地方官者即稱之,其名號與流官無別。明清沿元制,且有發展。專設名號,以別於流官。又以領土兵及守土之別,分為武職及文職兩種。屬武職者有宣慰使、宣撫使、安佐使、指揮使、指揮同知、土千總、土把總等; 屬文職者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同知、土通判、土州同、土縣丞、土巡檢等;共數十種。分別設於湖廣、四川、雲南、廣西、貴州等省。均由中央政府任命,頒發印信、號紙。世守其土,世長其民,世襲其職,分別受地方文武長官約束。向中央政府承擔義務,定期交納貢賦,隨時備徵調。其任命、承襲之事,元朝隸吏部; 明初沿襲,洪武三十年(1397)改以武職隸兵部,文職隸吏部,但不嚴格; 至清,較為嚴格,且有少數隸理藩院者。自明初起,中央政府即實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官,但不徹底,直至清亡,在邊遠地區仍然存在。分見土官各條。


1、官名。《禮記·月令》季夏之月:“其神后土,亦顓頊氏之子,曰黎,兼為土官。”土官即土正。參看“土正”條。

2、元、明、清在西南、西北各少數民族地區設定之官員的泛稱,文官有知府、知州、知縣等。武官有宣慰、宣撫、安撫等使;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這些官,統稱土官,也稱土司,由其子孫世襲。見《元史·百官七·諸蠻夷長官司》、《明史·職官五·土官》、《清史稿·職官四·土司各官》。

土官字典分解

土官的解釋 (1).古代主管水土的官。《禮記·月令》“﹝季夏之月﹞其神后土” 漢 鄭玄 註:“后土,亦 顓頊氏 之子,曰 黎 ,兼為土官。”《宋書·禮志四》:“社主土神,

土的解釋 土 tǔ 地面上的泥沙混合物:土壤。黃土。 疆域:國土。領土。 本地的,地方性的:故土。 民間生產的(區別於“洋”):土方(民間流傳的藥方,亦稱“偏方”)。 不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多學一學:土藥統稅總局【歷史知識】

官署名。又稱土藥捐局。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四月開辦,初隸戶部,後隸度支部。掌管統一徵收煙土稅。總局設於武昌。有督辦、幫辦大臣各一人。各省均於扼要之地設分局,至三十二年已由最初時的八省推廣為十八省。宣統二年(1910)因禁種鴉片而裁撤部分分局,所存各局專司查緝。三年,各稅局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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