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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總局

官署名。民國二十五年國民政府置,直屬財政部,掌管全國鹽稅徵收及其他鹽務,併兼管硝礦事務。設總辦一人,總理全局事務,掌管所屬機關及職員;會辦一員輔之。下置總務、稅務、產銷、稅警、經理五科,分司職掌。經財政部長核准後,能在各產鹽區設鹽務管理局、在各鹽場區域設鹽場公署,辦理各該區域的鹽稅徵收及其他事務。

鹽務總局字典分解

鹽務的解釋 指經管有關食鹽的事務。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 清 魏源 《籌海篇四》:“漕務、鹽務、邊務皆

多學學:鹽課提舉司同提舉【歷史官職】

官名。明朝鹽課提舉司之副長官。佐提舉掌司事。定製,每司設一人,從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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