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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司

吏名。又稱押司官。宋朝州縣及部分中央機構設。地位在手分之上,常負責某一方面事務,如負責糧料,為糧料押司官等。縣押司則與縣錄事合稱押錄,為縣衙最高吏員。


吏員名。又稱押司官,宋置於部分中央官署及州、縣,掌理案牘等各種事務。見於中央官署的如御藥院、內東門司、群牧司所屬均有押司官;置於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務,如管理糧料,稱為糧料押司官,其地位低於孔目,高於手分;置於縣的則與錄司合稱“押錄”,為縣的最高級吏人

押司字典分解

押司的解釋 宋 時辦理文書,獄訟的地方胥吏,多由當地有產業人戶中差選。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諸縣人吏,國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宣和遺事》

押的解釋 押 yā 在文書、契約上籤名或畫記號:畫押。籤押。 把財物交給人作保證:押租。押金。押當(d刵g )。典押。 拘留:看(k乶 )押。拘押。押禁。 跟隨看管:押送

司的解釋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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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朝督理漕糧之官員。隸屬總漕。清初,凡南方各省督糧道不能親押運船抵通,遂由總漕會同督撫於各省同知、通判中選委十六人以代,均秩正六品。執掌督運糧船,管束運軍,查禁沿途遲延、侵盜、攙和等弊。抵通後由倉場侍郎送部引見,部給限單,監押回空,到淮由總漕查驗,逾限參處。光緒三十一年(1905)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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