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職候選人應考資格審查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省民政廳直屬機關。國民黨政府設定,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考試院公布《省縣候選人檢核辦法》,規定縣政府及省民政廳各設公職候選人應考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各該省、縣公職候選人應考資格的初審、複審及匯轉事宜。省公職候選人應考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民政廳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民政廳長指派職員兼任,並得聘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或地方著有聲望人士二至五人兼任之。

詞語分解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領城門兵

即兼掌城門兵。掌京師城門屯兵。如孔光為太師兼領城門兵。見《西漢會要·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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