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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官署名。民國置,為縣行政機關,受省政府指揮監督,處理全縣行政事務。設縣長一人,所屬有警察、財政、建設、教育等局。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九月國民政府公布的《縣組織法》規定,其職權是在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監督地方自治事務,於不牴觸中央及省的法令範圍內,得發布縣令,並得制定縣單行法規。設縣長一人,由省政府任命。縣政府分為三等,一等設四科,二等設三科,三等設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員若干人,得雇用事務員及書記,並得設定政務警察;此外,縣政府設公安、財務、建設、教育等局,分掌警政、財政、建設、教育事務,於必要時得增設衛生局、土地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省政府主管各廳考選任之。各局的組織除法令別有規定外,由省政府定之,並咨內政部備案。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縣長、科長、各局局長組成,並以縣長為主席。次年六月重訂《縣組織法》,於同年十月十日起實行。對於縣政府的組織有所更改:規定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依事之繁簡設定一科或二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至四人,得雇用事務員及雇員,並得設定警察,額數由民政廳核定。此外,縣政府之下除原設各局外,於必要時得增設社會局與糧食管理局,各局有縮小範圍的必要時,亦得改局為科,附設於縣政府內;縣政府秘書亦得參加縣政會議。同年九月間內政部曾制定《縣政府辦事通則》,頒行各省,該通則規定縣政府設秘書處,並縣體規定了秘書處及第一、第二科的職掌。其後為提高行政效率和縣長的權力,於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一月制定《裁併縣屬各局辦法實施原則》,令各縣遵照。其要點為:一、各縣公、財、教、建四局的名義得暫保留,將其他分立各局一併裁撤,移歸縣政府內合署辦公;二、各局對外以不行文為原則,其對上對下正式公文,統以縣政府的名義行之。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又公布了《縣各級組織綱要》,進一步採取裁局改科的辦法,規定縣政府各局一律改為科,最多可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社會、地政七科,於第二年初開始實施。設科多寡及各科職掌的分配,由各省政府依縣的等次及實際需要擬訂之,故各省縣政府的組織各有不同。各省一般的縣政府大都以民、財、教、建四科為主體,最小的縣政府只設兩科,即民政與財政合為一科,教育與建設合為一科。各縣政府的組織除各科外,尚有秘書室、會計室、警佐等。

縣政府字典分解

縣政府的解釋

府國語字典 府 fǔ 儲藏文書或財物的地方:府庫。天府。 舊時封建貴族和官僚的主宅,泛指一般人的住宅:府邸。府第。王府。府上。 中國唐代至清代的行政區域名,等級在縣和省之間

看一看:㡉縣【歷史知識】

㡉一作惤(《續漢書·郡國志》)、��(《宋書·州郡志》)。西漢置。在今山東龍口市西南。《說文》:“㡉,布也,出東萊。”縣當以產㡉布得名。有鹽官。東漢為侯國。魏晉復為縣。《晉書·惠帝紀》:光熙元年(306),“東萊㡉令劉柏根反,自稱㡉公,襲臨淄”,即此。漢至南朝宋屬東萊郡或東萊國,北魏、東魏屬東牟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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