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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鐵路總局

官署名。又稱“統轄礦務鐵路總局”。清末中央行政官署之一。光緒二十四年(1898)設。掌理全國開礦鐵路事務。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二人兼管,下設會辦大臣一人,並提調、章京等。二十七年,改隸外務部考工司。二十八年復設,置督辦大臣二人兼管,總辦大臣一人專理,下設提調、翻譯、文案等。二十九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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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的解釋 採礦事務。 清 薛福成 《籌洋芻議·礦政》:“今於操練之餘,課以礦務,使之勤動於山谷之間,猶得葆其朴勇之氣。” 清 馬建忠 《富民說》:“若不於此時力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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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各省礦政機構。光緒三十一年(1905)奏設。前此已設之礦務總局或查礦公所俱改是名。置總理、協理並礦師等。總、協理由商部加札為礦務議員。職掌全省已開、未開各礦調查分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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