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礦業警察所

礦業警察所

官署名。中國礦業警察創建於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初時稱礦廠警察,旋改稱礦業警察。依照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四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礦業警察條例》規定,設定礦業警察的目的是維護礦區秩序及安全,並保護礦業上的利益,由礦業公司向省實業廳呈報設立,由省實業廳會同省警務處核准設立。其機構稱礦業警察局或礦業警察所。根據需要並得設立分局或分所,但須報警務處會同實業廳批准。局或所分別設局長或所長一人,總理該管礦區的警察,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各地遵照設定的,僅有湖南益陽久通礦業公司的益陽板溪地方礦業警察所等十一個警察所,未見有設警察局的。國民黨政府沿置,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十月二十日內政、實業兩部聯合公布《礦業警察規程》,規定礦業產權所有者得呈請民政、建設(或實業)兩廳於礦區內設立警察所,冠以所在地的地名。設所長一人,由兩廳會呈省政府委任之。所員人數視事務繁簡而定,並得設立分所。經費由礦主負擔。各地設定情況,據民國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的統計,除北洋政府時期已設之外,新設的有十四處。

礦業警察所字典分解

礦業的解釋 [mining industry] 開採地下礦物的事業

順便了解:礦山【歷史地名】

在今山東萊蕪市西北五里。《方輿紀要》 卷31萊蕪縣: “礦山在縣西北五里。嘗出鐵礦。”

礦業警察所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