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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

簡稱中部同盟會。1910年(宣統二年)宋教仁、譚人鳳等在東京邀集十一個省區的同盟會分會會長開會,討論革命中心的轉移和進行革命的步驟問題。宋教仁提出“在邊地進行為下策,在長江流域進行為中策,在首都和北方進行為上策”的“革命三策”。會議認為以中策為宜,決定組織中部同盟會作為沿江地區革命運動的直接領導機關。由於經費問題和參加廣州黃花崗起義,籌組工作暫時擱淺。次年黃花崗起義失敗後,於7月31日(閏六月六日)在上海召開正式成立大會,定名為同盟會中部總會,宣言表示“奉東京本部為主體,認南部分會為友邦”,章程規定“以推覆清政府,建設民主的立憲政體為主義”。中部總會設於上海,置會長一人,暫時虛位待賢,推舉宋教仁、譚人鳳、陳其美等五人為總務幹事,集體主持會務。派人到湖南、安徽、湖北、四川等省活動建立分會,而以湖北作為發動起義的重點地區,積極促進武漢地區革命團體文學社和共進會的聯合,從而對武昌起義的發動和成功起了重要作用。上海光復後,同盟會東京本部遷回上海,中部總會遂告結束。

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字典分解

中國的解釋 (1) [Central Plains]∶指中原地區與中國抗衡。——《資治通鑑》(2) 又驅中國士眾。將中國人。(3) [capital

多學學:中日通商章程【歷史知識】

援《中日修好條規》有關條款,日本與清政府訂立的商約。簽訂日期、地點、人員同《中日修好條規》。凡三十三款,另附雙方《海關稅則》。主要內容:(1)劃定中國對日開放十五口,日本對華開放八口;(2)準在對方口岸租地、建房、居住、開棧;(3)商人進至對方口岸,禁入內地,其貨由所在國商人向內地運銷;(4)不準販運違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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