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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西藏章程

乾隆(公元1736年—1790年)年間,清政府為西藏地方政權所規定的最高法律。廓爾喀侵藏事件後,清政府決心整頓和改革西藏的政治與宗教制度。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清廷命福康安會同八世達賴、七世班禪等共同籌議西藏善後章程。前後會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項條款,清政府修訂為二十九條,於乾隆五十八年正式頒布執行。章程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其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各級地方官員及管事喇嘛,都歸駐藏大臣管轄,他們的任命,也統歸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選;達賴、班禪以及其他呼圖克圖“靈童”轉世時的“金奔巴掣籤”儀式,也要在駐藏大臣的監視下進行。駐藏大臣還經管諸如審查財政收支、對外事務、軍隊組織、國境防務、鑄造西藏地方銀幣等。

欽定西藏章程字典分解

欽定的解釋 [compiled and published by imperial order] 皇帝自己著述或親自審定

順便了解:欽使【歷史官職】

參見“欽差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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