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事件>> 輸籍法

輸籍法

即輸籍定樣。隋朝確定戶等及納稅數額的方法。隋文帝為搜括戶口,採納宰相高穎建議,行輸籍之法,即由中央確定依據資財劃分戶等的標準,從輕定額,寫成“定簿”,稱為“輸籍定樣”,頒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派人出查,以百姓三黨(三百家)或五黨(五百家)共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依戶等確定納稅數額,登記造冊,做為官府徵收賦稅的憑證。稅額既定,一使百姓無法逃稅,二使地方官吏難於肆意勒索。且輸籍法所定官稅比豪強私稅為輕,又使農民樂于歸附國家。該法實施後,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成為國家編戶,從而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輸籍法字典分解

輸籍法的解釋 隋 代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利用這一手段,搜刮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和抑制士族、豪強占有勞動人口,從而確保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資治通鑑·陳長城公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也學習下:輸作【歷史知識】

刑法用語。因罪罰作苦役。漢代規定:凡判處鬼薪、白粲、罰作、復作等徒刑之罪犯,即被輸送至有關官府強迫從事苦役。通常為輸作若盧、輸作左校。《後漢書·龐參傳》:“坐法輸作若盧。”李賢註:“若盧,獄名。”又《韋彪傳》:“坐論輸左校。”李賢注曰:“左校,署名,屬將作也。”《後漢書·百官志》:左校,“掌左工徒”。後歷代多沿用此刑罰。明代雖不入律文,明初亦常用此刑,至有死於作所者。

輸籍法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