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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投納

委託他人代為繳納賦稅,稱附帶投納。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縣小戶錢糧,數在一兩以下、住址離縣遠者,可將錢糧交與數多之戶,附帶投納,於該戶納賦之印票內註明。如數在一兩以上,及為數雖少,而情願自行交納者,仍遵例自封投櫃。

附帶投納字典分解

附帶的解釋 [subsidiary;supplementary] 非主要的附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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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為繳納賦稅,稱附帶投納。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縣小戶錢糧,數在一兩以下、住址離縣遠者,可將錢糧交與數多之戶,附帶投納,於該戶納賦之印票內註明。如數在一兩以上,及為數雖少,而情願自行交納者,仍遵例自封投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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