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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頒刑部格

一稱神龍散頒刑部格。唐律令文書。已佚。敦煌石室有部分殘文,分見伯希和3078號與斯坦因4073號文書。題“銀青光祿大夫行尚書右丞上柱國臣蘇瓌等奉敕刪定”,可證其為神龍元年(705)所定《散頒格》中的刑部格。殘文共十六條,主要為對偽造官文書印、官吏贓罪、盜詐、私鑄錢、略賣奴婢、“光火劫賊”及其窩藏者等罪的處罰。與律文相比,其用刑為重。如偽造官文書印,先決杖一百,頭首配流嶺南遠惡處,不在會赦之限,而《唐律·詐偽律》則只流二千里。他刑亦多類此。另羅振玉輯《百爵齋叢刊》亦收殘文一卷。

不妨一看:散員【歷史官職】

①無具體職掌之官。《隋書·李德林傳》:“授殿中將軍。既是西省散員,非其所好。”②五代後周皇帝近衛親軍班直番號之一,招諸州豪傑為之。北宋初因置,殿前司馬軍諸班直有散員左右四班,侍衛司馬軍有散員指揮,軍頭司置散員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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