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續修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美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限制和排斥華工的條約。光緒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11.17),由清政府代表寶鋆、李鴻藻與美駐華公使安格爾(J.B.Angell)等簽於北京。凡四款。主要內容:(1)如華工前往美國“實於美國之益有所妨礙”,美國可以“或為整理,或定人數、年數之限”;(2)美國可隨時擬定有關章程,知照中國。另有《續約附款》四款,為商務及訴訟方面內容。美國先是利用《中美續增條約》招收華工開發資源,及至旅美華工日眾,遂實施限制和排斥。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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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設立。掌管全國教育行政,稽頒各學校政令。置尚書、侍郎各一員。下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五司和司務廳,附設翻譯圖書局、京師督學局、學制調查局、教育研究所、高等教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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