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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廳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設立。京師及東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開辦,直隸、江蘇兩省亦擇地試辦,其餘各省分年分地請旨辦理。審判廳職權為審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實行三級審判、四級裁判所制度。四級裁判所是:初級審判廳(地方讞局),為獨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員;地方審判廳,為折中制,置廳丞(或廳長)一員、推事二員以上;高等審判廳,為合議制,置廳丞一員,下設民刑數庭,各置庭長、推事;大理院為全國最高裁判機關。

審判廳字典分解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審判的解釋 [try] 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加以判決

廳國語字典 廳 (廳) tīng 聚會或招待客人用的大房間:廳堂。客廳。 政府機關辦事部門:辦公廳。教育廳。 筆畫數:4; 部首:廠; 筆順編號: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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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設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設詳議官六人。凡案件經大理寺裁斷,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與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決定。元豐三年(1080),並歸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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