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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律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準頒行。共六十九條。對商人呈報破產、清算帳目及賠償債務等一系列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闡明商人因貿易虧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願破產者,應赴地方官及商會呈報,查明屬實後宣告於眾,五日內由商會遴選該業董事清理破產事務。

破產律字典分解

破產的解釋 (1) [go bankrupt;go into bankruptcy;become bawkrupt;become insolvent]∶按照法律正式宣布無力

律國語字典 律 lǜ 法則,規章:紀律。法律。定律。規律。清規戒律。律師。 約束:律己。 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

看一看:破家危國【歷史典故】

不但損毀自己的家庭,而且危害國家。三國魏.鍾會《母夫人張氏傳》:“嫡庶相害,破家危國,古今以為鑑誡。” 並列 不但破壞了家庭,而且危害了國家。語出三國魏·鍾會《母夫人張氏傳》:“嫡庶相害,破家危國,古今以為鑑誡。”李亞芬《無情淚》:“腐敗不除,定將~,貽害無窮。”△貶義。多用於事態方面。→害人害己 ↔利國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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