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粵陸路通商章程》或《中法天津協定》。援《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訂立的不平等商約。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1886.4.25)由清政府全權代表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M.G.Gogordan,1849—1904)等簽於天津。主要內容:(1)擬定在廣西、雲南邊境某兩處設關通商,法國可在此設立事;(2)法、越商民所販貨物經此邊關,進、出口稅分別按海關稅則減收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3)不準販運洋藥、土藥、 * 、食鹽及各項“有壞人心風俗之物”,糧食不準販出中國邊關,如系進口準其免稅;(4)華人與法、越人在邊關的訴訟案件,由中、法官員會審,雙方不得匿逃犯。法國後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中法續議商務專條》。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章程的解釋 ∶指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 〈方〉∶指辦法;主張詳細解釋.歷數和度量衡的推算法式。《史記·太史公自序》:“ 張蒼 為章程。”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章,歷數之章術也;程者,權衡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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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沂州新泰今屬山東人,字樂道。生於將家,喜學問,第進士。累擢大理寺丞、知岳州。慶曆三年,提點湖南刑獄,鎮壓瑤族唐和起義。儂智高起事時,為廣南東西路體量安撫、經制盜賊。因軍事失利,一再降官,知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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