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續借款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名《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大清政府四厘金債契約》,俗稱“續借英德洋款”。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九日(1898.3.1)清政府為舉借外債以償付第三期對日賠款在北京與滙豐銀行、德華銀行簽訂。共十七款。內容有:中國再次向英、德借款一千六百萬英鎊,八三扣,年息四厘五,以海關收入和蘇州、淞滬、九江、浙東貨厘及宜昌、鄂岸、皖岸鹽厘為擔保;自簽約之日起,每年還十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二英鎊,四十五年還清,不得提前或一次還清;償還期內,“中國總理海關事務應照現今辦理之法辦理”,即中國海關總稅務之職仍由英國人擔任。並規定此契約繕中英文各四份,遇有可疑不符之處,以英文為準。末附《付還本利日期數》一件。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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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王弘祚。明末清初雲南永昌今保山人,字懋自,一字玉銘,號思齋。明崇禎舉人,官至戶部郎中。明亡,降清。順治二年仍授戶部郎中,以諳習掌故,主修《賦役全書》。十五年書成,晉戶部尚書。康熙七年以失察罪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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