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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發吏

清末置。系初級及地方審判廳的低級人員,掌傳送文書及承命執行判斷及沒收之物件。

承發吏字典分解

吏國語字典 吏 lì 舊時代的大小官員:吏治。官吏。 舊指小公務員:吏員。胥吏(地方官府中辦理文書的人)。 筆畫數:6; 部首:口; 筆順編號:125134

多看看:承審員【歷史官職】

官名。民國時,兼理司法事務的縣政府,設承審員,幫助縣長審理訴訟事件。承審員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國二十五年縣司法處成立,改稱承審員為審判官。 官名。北洋政府時期,凡未設法院的各縣,應屬初級審判廳或地方審判廳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縣知事審理。助理審判事務的有承審員,員額至多三人(地方事簡的可以不設),由知事選諳熟法律者為之,審判案件,由縣知事與承審員共同負責。承審員之下,並得設書記員一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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