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礦務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合辦朝陽三票煤礦契約。清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10.10)督辦津榆鐵路大臣胡燏棻與滙豐銀行代表在北京簽訂。凡十六款。內容有朝陽縣南票之上、中、下三票煤礦,由督辦大臣與華英公合股開辦,股金一百萬兩,各籌其半;三票附近或女兒河至南票及南票至錦州鐵路一帶,如有他礦,應照此契約,合股或由華英公司自行開辦。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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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術語。十九世紀末,清人嚴復在《天演論》中首先將英文 譯為“天擇”。而日文則譯為“自然淘汰”。後來中國學界將“天擇”與日譯之“自然淘汰”相結合,譯為“自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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