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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

書名。清楊光先著。二卷。順治十七年(1660),向禮部上《正國體呈》,控告傳教士湯若望“竊正朔之權以予西洋”。禮部未準。康熙三年(1664)上書《請誅邪教狀》,告湯若望造妖書和謀反。湯若望由是下獄。四年,被特授欽天監監正,以“但知推步之理,不知推步之數”,五次上疏辭職,未準。因輯其前後所上的書、狀、論、疏,為上、下兩卷。上卷除上述之文外,還有《辟邪論》上、中、下三篇,《摘謬十論》等。下卷有《孽鏡》等文。楊、湯一案是清初天文學領域中的一件大事,對天文學的發展和對國家的政治、宗教以及西方知識在中國的傳播等都有一定影響。本書是鬥爭中的一方的文獻結集。與之相對的是義大利耶穌會士利類思針對《不得已》所作的《不得已辯》,一卷。其後比利時耶穌會士南懷仁又曾加以修訂。《不得已》在清代流傳很少。光緒十五年(1889)出版荊楚挽狂子重輯的《不得已輯要》一卷附一卷本。直到1929年方有據清抄本影印的兩卷本。利類思《不得已辯》有康熙四年版,八年南懷仁修正本。

不得已字典分解

不得已的解釋 [cannot but;have to] 無可奈何;不能不如此不得已,變姓名,詭蹤跡。——宋·文天祥《指南錄後序》

不得的解釋 [may not;be not allowed] 用在動詞後面,表示不可以或不能夠吾不得而見之矣。——清·袁枚《黃生借書說

已國語字典 已 yǐ 止,罷了:學不可以已。死而後已。 表示過去:已經。事已至此。已往。業已。 後來,過了一些時間,不多時:已忽不見。 太,過:不為已甚。 古同“以”。 未

也學習下:不勞而成【歷史典故】

不須勞苦就能有成就。《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因事之理則不勞而成,故茲鄭之踞轅而歌以上高梁也。”《新唐書.李翱傳》:“任骨鯁正直,與之修復故事,以興大化,可以不勞而成也。” 偏正 不必勞苦就有成就。《新唐書·李翱傳》:“任骨鯁正直,與之修復故事,以興大化,可以~也。”△多用於成就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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