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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商務議員章程

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商部制定頒行。共十八條。規定商務議員由各省督撫於候補道府中擇其公正廉明、熟諳商務者擔任。凡屬農工路礦應興應革之事務,該議員皆宜隨時體察,隨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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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統二年(1910)外務部奏定。共十八條。規定凡有交涉省份,設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員,辦理全省交涉事務。其選用辦法則視其資格不同,或由外務部預保候簡,或由外務部丞參、出使大臣、實缺道員簡放者作為實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原為郎中、候補道員者一律作道員署任。就所駐地方設立交涉公所,督率委員每日定時入所辦公。分設秘書、翻譯兩科。委員以下設書記生。委員應由歷辦交涉及通曉外國語文之官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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