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售上海吳淞旱線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電報總局與丹麥大北電報公訂立的電信事務契約。光緒九年四月十三日(1883.5.19)訂於上海。清同治十二年(1873)丹麥大北公司在上海非法架設旱線,清政府屢行交涉,丹麥方面拒不拆撤,及至此時與清方訂立該契約。凡十四款。主要內容:丹方將其所設上海至吳淞旱線以三千兩銀價售於中國,中方須負責保其完好;與華局旱線相接的所有丹公司水線,仍歸丹方照舊章辦理,並在滬設立公司;所有丹公司海線經中方買回的上海至吳淞旱線傳遞電報,一切報費經丹方定價收歸。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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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曲名。隋唐時,西域音樂與民歌流入城市,得到市民、文人和專業樂工愛好,再行加工而定型成曲。與大曲相對,音樂形式短小,節奏自由,一遍或兩遍獨立成章。歌詞多雜言,近口語,字數、句法、平仄格式皆依曲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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