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丹會訂電報根本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英國大東公、丹麥大北公司挾制清電報總局訂立的電信事務契約。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87.7.7)簽於芝罘(煙臺)。凡九款。主要內容:(1)香港、上海、福州、廈門與歐洲各國(俄國除外)往來電報收入歸英、丹,分給中方十分之一,在中國其他地方與歐國往來電報收入歸中國;(2)中國官報不論從何處寄發,海線傳遞收入歸英、丹,陸線傳遞收入歸中國;(3)具體劃定了各類報價,規定欲更改外洋電報和上海、福州、廈門、香港報價,須由三方商定。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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