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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熙寧三年(1070),王韶曾於秦鳳路古渭寨(今甘肅隴西境)置市易務。後魏繼宗上書,以為京師物價在富商大姓的壟斷下,波動劇烈,商旅受困,國用窘迫,要求設常平市易司以平抑物價。五年,遂定市易法,設在京市易務,從內藏庫撥出錢一百萬緡為市易本錢。其法:召在京諸行鋪戶與牙人充市易務行人、牙人;遇商旅至市易務投賣貨物,行人、牙人與商客同定價格,按行人所需數,由市易務收買;行人可用“契書金銀抵當法”(即以本人所有或轉借他人的產業金銀作抵押)或“結保賒請法”(五人以上結為一保)均分賒請所需貨物,立限送納價錢,半年出息一分,一年出息二分;行人所不需而可收蓄變轉的貨物,則用“貿遷貨物法”,由市易務折博收買,再隨時估價出賣。其三司庫務所需諸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就市易務收買。開封府行市易法後,全國較大城市亦陸續設定市易司或市易務。六年,在京市易務改為都提舉市易司,統諸州市易務。此法行,對城市豪商兼併之家起了一些限制和抑制作用。

市易法字典分解

市易法的解釋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寧 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於 汴京 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並允許商

市易的解釋 (1).交易;貿易。《三國志·吳志·全琮傳》:“ 柔 嘗使 琮 齎米數千斛到 吳 ,有所市易。” 宋 李清照 《<金石錄>後序》:“後或見古今名人書畫,一代奇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學一學:市籍【歷史知識】

①秦漢時商人戶籍。秦漢政府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商人地位低於一般編戶齊民,凡在市內從事商業者需向政府登記,並繳納市租,其專門戶籍稱為市籍。《史記·平準書》:“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有市籍的商賈不能擔任官職;徵發徭役時,本人、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者,均列為“七科謫”。東漢時市籍已不見於史書記載。②明代戶役名籍之一。明制,凡在城商民,須到官府登記,獲籍者方準居住營業。逃籍或無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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