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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皇室條件

辛亥革命後清政府代表與南京臨時政府代表商定的優待原皇室條件。清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2.12)公布。共分三項:(1)《關於大清皇帝辭位後之優待條件》計八款,規定清帝退位後,其尊號仍存不廢,民國待以外國君主之禮;皇室歲費四百萬兩,由民國政府撥給;清帝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清室宗廟陵寢永遠奉祀;德宗(光緒帝)崇陵如制妥修,奉安典禮仍如舊制,經費由民國支出;宮內執事人員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閹人;清室原有私產由民國特別保護;原禁衛軍歸民國陸軍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2)《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計四款,規定清王公世爵仍其舊;其公權私權與國民同等;皇族私產一體保護;皇族免當兵之義務。(3)《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計七款,規定各族與漢人平等;保護其原有私產;王公世爵仍其舊;王公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先籌八旗生計,未籌定前,俸餉仍舊支放;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條件公布時清帝溥儀宣布退位。1924年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修改清室優待條件,永遠廢除清帝尊號,並將溥儀驅逐出宮。

優待皇室條件字典分解

優待的解釋 [g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給予良好的待遇;厚待優待軍烈屬

多看看:優異世管佐領【歷史官職】

參見“優異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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