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北京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葡萄牙在英國支持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12.1),由清政府代表奕劻、毓汶與葡方代表羅沙(Thomas de Souza Roza)簽於北京。凡五十四款。主要內容:(1)承認《中葡會議草約》之規定,葡國永駐和管理澳門及澳屬之地;(2)葡國可派使節駐北京,在華通商口岸設事,享領事裁權;(3)葡人可在華通商口岸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雇役華人,享他國所享一切特權;(4)清方負責保護在華葡人之人身安全及財貨、債權;(5)傳天主教“全獲保護”,不得“苛待禁阻”;(6)葡享片面最惠國待遇。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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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名。清宣統三年五月十五日..在上海創刊。月刊。汪傑梁、張竹君、吳征蘭等編撰。“以提倡女子學問,增進女界智識為宗旨”。提倡女子從軍,鼓吹女子參政。分社說、遊記、文苑、譯著、小說、婦幼衛生、家庭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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