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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清政府與朝鮮政府訂立的條約。光緒八年八月二十日(1882.10.1),由直隸總督、署北洋大臣李鴻章督同津海關道周馥等人,與朝鮮政府使節金宏集等簽於天津。凡八條。主要內容:(1)開放海禁,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對方通商口岸貿易,並準租地和賃房建屋;(2)邊境上鴨綠江對岸的柵門與義州、圖們江對岸的琿春與會寧等處,任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各於本境處所設卡徵稅;(3)禁止鴉片、藥材和軍器貿易;(4)兩國派員駐對方通商口岸。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字典分解

中朝的解釋 (1).臨朝之時。《史記·范雎蔡澤列傳》:“ 昭王 臨朝嘆息, 應侯 進曰:‘臣聞主憂臣辱,主辱臣死。今大王中朝而憂,臣敢請其罪。’”(2). 漢 代朝官自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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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1907.8.30)訂於哈爾濱。俄營東清鐵路公司取得在吉林、黑龍江兩省鐵路沿線三十華里內開採煤礦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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