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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簡明章程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農工商部奏準頒行。共二十三條。規定各省於省城設立農務總會,府廳州縣酌設分會,鄉鎮村市酌設分所。主要從事闡明農學、創製農具、改良農產、編譯農書等活動。此外規定了有關農會人員數額、董事資格、經費來源及開支等。

農會簡明章程字典分解

農會的解釋 1.農民協會的簡稱。

多學一學:農桑撮要【歷史知識】

書名。元魯明善撰。二卷。明善,畏兀人,原名鐵柱,延祐元年(1314)任安豐路(治今安徽壽縣)肅政廉訪司官員時,撰寫此書刊印,至順元年(1330)重刊。《四庫全書》本作《農桑衣食撮要》。書仿《四民月令》體例,以月令為綱,分系條別,按月列舉應做的農事,包括農作物的栽培,家畜、家禽、蠶、蜂的飼養,以及農產品的加工、貯藏等。全書文字通俗,簡明扼要。有《影印元明善本叢書》本、《四庫全書》本、《墨海金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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