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知識>> 新科明法

新科明法

貢舉科目之一。北宋熙寧四年(1071)後,由明法科改,只準熙寧五年前明經和諸科舉人不能改試進士科者應試,考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崇寧初罷,建炎二年(1128)復立,紹興十六年(1146)又罷。

新科明法字典分解

新科的解釋 (1).新立的科條。《三國志·魏志·何夔傳》:“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 宋 蘇軾 《次韻子由送陳侗知陝州》:“知君不久留,治行中新科。”(2)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

也學習下:新浩特鎮【歷史地名】

在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中部。旗人民政府駐地。面積12平方千米。人口1.4萬,其中蒙古族占32%。新浩特系蒙古語,意為“新城”。因新建鎮而得名。清嘉慶二十年(1815年)建汗貝廟後逐漸形成村落。1956年置阿巴嘎旗,1958年改公社,1966年改名新浩特,同年改城關鎮,1980年復新浩特鎮。有民族用品、木器加工、綜合加工、罐頭等廠。呼錫公路經此。古蹟有清罕布音廟遺址。

新科明法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