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紹宋篆刻

清朝宣統二年(1910)回國,以法律科舉人授外務部主事。民國元年任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教務主任兼教習。翌年赴北京,先後任眾議院秘書、法務部參事,次長、代理總長、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委員、修訂法律館顧部、北京美術學校校長、北京師範大學、北京法政大學教授、司法儲材館教務長等職。
傳世著述有《書畫書錄題解》、《畫法要錄》、《畫法要錄二編》、《中國畫學源流概況》、《寒柯堂集》、《續修四庫全書藝術類提要》、《龍游縣誌》、《重修浙江省通志稿》等。
清朝宣統二年(1910)回國,以法律科舉人授外務部主事。民國元年任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教務主任兼教習。翌年赴北京,先後任眾議院秘書、法務部參事,次長、代理總長、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委員、修訂法律館顧部、北京美術學校校長、北京師範大學、北京法政大學教授、司法儲材館教務長等職。
傳世著述有《書畫書錄題解》、《畫法要錄》、《畫法要錄二編》、《中國畫學源流概況》、《寒柯堂集》、《續修四庫全書藝術類提要》、《龍游縣誌》、《重修浙江省通志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