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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弱攻昧取亂侮亡

兼併弱小者,攻打昏暗者,奪取政治混亂者,欺侮喪邦亡國者。 原指商湯施行德政,消滅昏暴之國。 後亦用以形容西方列強所推行的強權政治。語出《書.仲虺之誥》:“佑賢輔德,顯忠遂良,兼弱攻昧,取亂侮亡,推亡固存,邦乃其昌。”清.譚嗣同《思緯氤氳台短書.報貝元征》:“至於取人之國,專尚陰謀狡險,此兵家之道,所謂‘兼弱攻昧,取亂侮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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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用語。本官以外又任他官者。唐朝以一職事又任另一職事者謂兼官,以職事官品低散位一階者亦為兼官,高宗鹹亨二年(671)改為守。宋朝又稱“憲銜”,為加官,武臣及宗室許帶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 通事舍人、內殿崇班以上,初除加兼御史大夫; 宗室副率以上,初授軍頭等,經恩加兼監察御史,余經恩以次遷入,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廢。明朝凡兼官者,事權隨之擴大,有暫理其事而兼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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