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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法律大臣

官名。清末修訂法律館長官。光緒二十八年(1902)置。二至三人,二、三品不等,特簡,兼任。掌督飭法律館參酌中外成法,修訂舊律,編纂新律。

修訂法律大臣字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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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指按照孔孟之道,修養自身品性,管好家庭,治理好所在地區(原指諸侯國),最後使全中國安定太平。語出《禮記.大學》:“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後多引作〔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元.蘇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二:“公(指王鶚)既至,上(指元世祖忽必烈)一見喜甚,朝夕接見,問答非一,凡聖經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無不陳於前。上為聳動。”梁啓超《少年中國說》:“嗚呼,今之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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