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舉縣令法

歷史字典解釋

金 * 課縣令的法規。考以六事:一為田野辟, 二為戶口增,三為賦役平,四為盜賊息,五為軍民和,六為詞訟簡。六事俱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兼四事者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為下等,減一資歷;否則為不稱職,罷而降之;平常者依本格。

詞語分解

  • 辟舉的解釋 開發;開墾。《管子·牧民》:“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 * 留處。” 尹知章 註:“舉,盡也。言地盡辟則人留而安居處也。” 許維遹 校註:“《廣雅·釋詁一》‘發,舉也’,則‘舉’亦可訓發。辟、闢同。‘地闢

歷史官職推薦:宗女

清朝對不入格格五等即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之宗室女兒之稱呼。入八分公側室所生女以上者,給五、六品俸,不封授,不入八分公以下之宗女,不給俸,不封授。參見“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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