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立法院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官署名。民國十七年十月置,為民國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國最高立法機關,掌理議、決法律、預算、大赦、宣戰、媾和、條約及其他重要國際事項。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國民政府委員擔任;設立法委員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並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各委員會及秘書、統計、編輯各處,分理院務。
官署名。為國民政府所屬五院之一。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設立,為國民黨政府行使立法權的最高機關。其性質與西方國家的議會不同,議會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權、彈劾權、質詢權,而立法院除具有質詢權之外,其他各權,均付缺如。立法委員的產生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議員由選舉產生,故其地位不能與國會相比擬。立法院的職權如下:一、議決法律權。立法院制定法律須經過提案、審查、議決、公布等各項程式。提交立法院審議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員會交議者外,不論國民政府交議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就其職權範圍內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員依法提議的法律案,均須先由提案機關擬定法案原則草案,送請中央政治委員會決定,立法院對於中央政治委員會決定的原則有意見時,得向其陳述意見。凡法律案提出後,須經三讀會始得決議,如第一讀會認為法律案大體成立,即按照其性質交各委員會分別審查,以審查結果報告第二讀會,第二讀會對法律案作逐條修正,第三讀會為文字的修正。院長斟酌情形,或經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可省略三讀會。二、議決預算權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須經立法院審查議決。但立法院只能作節目的增刪或數量的核減,不能完全拒絕。三、議決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本為國民政府之權,但須先由立法院議決。四、質詢權。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設施發生疑問時可用質問或詢問兩種方法請其答覆。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無一定任期;立法委員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他職,任期二年,但可以連任。立法院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軍事五委員會,由立法委員分任各該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因事實上的需要並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勞工法、土地法等臨時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指定立法委員兼任,並指定召集人。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非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決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會議時各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長、各委員長得列席說明。立法院設秘書處與編譯處,掌理院內行政事務。
詞語分解
- 立法的解釋 國家權力機關按照規定程式制定或修改法律詳細解釋.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條例。《荀子·議兵》:“立法施令,莫不順比。”《史記·律書》:“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 宋 陸游 《上殿札子》:“
- 院的字典解釋 院 à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 部首:阝; 筆順編號:
歷史官職推薦:王國御史大夫
漢初諸王國皆置御史大夫一人,位上卿,俸二千石。掌副丞相,屬官有丞,掌圖書秘籍及下官奏事,密舉非法。景帝中五年省御史大夫等官。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官名。漢初王國除丞相外,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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