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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

民國十四年(1925年)七月在廣州成立,十五年九月國民革命軍北伐,遷武漢。後分為武漢、南京兩政府,後來合併於南京。其組織採取五權並立制,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總攬全國政權。置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至三十六人,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


國民黨政府“行憲”以前的中央政府。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三月孫中山逝世後,在中國共產黨的推動下,於七月一日將原來在廣州成立的以孫中山為首的大元帥大本營改組為國民政府,通稱“廣州國民政府”,由汪精衛任主席。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一月,隨著北伐戰鬥勝利發展,國民政府遷至武漢,通稱“武漢國民政府”。同年四月十二日當時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的蔣介石,在上海發動政變後,十八日在南京另行成立國民政府,以胡漢民為主席,國民政府遂分立為武漢與南京兩個政府。同年七月十五日汪精衛以武漢國民政府的名義宣布反共,九月二十日在南京召開了包括寧、漢、滬(即西山會議派)三方面的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聯席會議,產生了“國民黨中央特別委員會”,代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職權。特別委員會決定武漢政府與南京政府合併,以南京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推選四十三名國民政府委員,組成國民政府。國民政府以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三月十日在武漢公布的《國民政府組織法修正案》作為法律依據,下設大學院、中央法院、法制院、中央法制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軍事委員會以及外交、財政、交通、司法四部,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召開了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通過了《改組國民政府案》,制定了《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由四十三人增至四十六人,常務委員五至七人,並推選其中一人為主席。下設內政、外交、財政、交通、司法、農礦、工商七部和最高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大學院、審計院、法制局、建設委員會、軍事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機構(在此組織法實行期間所列的機關並未完全成立)。譚延闓任國民政府主席。府內設秘書處、副官處、參事處(在組織法中稱為參事廳),辦理府內各項事務。同年十月八日,新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確立為五院制。規定國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組成,國民政府居於五院之上。在中央行政系統中,國民政府為第一級機關,五院為第二級機關,五院所屬各部會為第三級機關。按照《國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國民政府為執行“黨治”的機關,須受中國國民黨的指導及監督。其職權約有六項:一、總攬中華民國的治權;二、統帥陸海空軍;三、行使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四、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五、行使大赦、特赦及減刑、復權:六、授予榮典。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為國家元首,負實際政治責任,對內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當時由蔣介石出任。主席之下設國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會的會議稱為國務會議,位於五院組織之上,處理國務和解決院與院間不能解決的事項。設文官處、參軍處、主計處,為國民政府的輔助機關。此後國民政府組織法又有幾次修改: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議決修改了國民政府組織法,其要點為:一、取消“國務會議處理國務”的規定,將行政院會議改為國務會議,擴大行政院的權力; 二、將“公布法令、發布命令經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行之”,改為“公布法律由國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長別署之”,“發布命令由國府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長別署之”。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國民會議制定“訓政時期約法”以後,汪精衛在廣東組織了國民黨中執會非常會議來抵制蔣介石的國民會議,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成立與南京對立的另一個國民政府。蔣介石為了緩和與反對派的矛盾以便集中力量進行反共的內戰,便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和粵方在上海召開“和平統一會議”,決定召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於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二月通過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其要點為:一、國民政府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二、五院各自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三、另設軍事委員會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此次改組後以林森為主席,汪精衛任行政院長,蔣自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林森逝世,蔣介石復任國民政府主席。同年九月十日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修改了《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主席復改為負實際政治責任,並為陸海空軍大元帥,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五院院長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由國民政府主席在國民政府委員中選任,提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國民政府於必要時得設定各種直屬機關。根據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國民政府組織法》,直隸於國民政府的機關有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及軍事參議院,十七年後二十年以前(公元1928~1931年)先後設定的有建設委員會,首都建設委員會,中央研究院,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導淮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以及陸海軍總司令部等。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後至抗戰以前設定的直屬機關有軍事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政務官懲戒委員會,西京籌備委員會。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抗戰開始,國民政府授權軍事委員會執行國民政府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權,負國防之全責。平時直隸於國民政府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軍事參議院均移歸管轄。行政院所屬的軍政、海軍兩部並歸其兼領,其地位在直隸國民政府的機關中最為重要。“行憲國民大會”以後,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改組為“總統府”,參見該條。

國民政府字典分解

國民的解釋 (1) [national;citizen](2) 全國民眾(3) 今指取得一國國籍的人,即該國國民

政府的解釋 (1) [government](2) 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3) 古時稱宰相處理政務的處所

順便了解:國會全院委員會【歷史官職】

(1)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與北洋政府初期的臨時參議院所設委員會之一,由全體參議員組成。(2)北洋政府時期國會參眾兩院內部各委員會之一。全院委員會分別由參議院與眾議院全體議員組成,開會時由議員互選委員長與理事。議長與副議長不在當選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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