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鐵路督辦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國有鐵路在民國初年北洋政府時期均設有督辦一人,如漢粵川鐵路。國民黨政府時期,為便於督促未成鐵路建築工程的進行並監管該路已成部分的行車、修養、執行借款契約範圍內職權起見,亦派督辦一人,分別駐紮該路工次,督理一切事宜。依照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 二月十五日公布的《國有鐵路督辦職務暫行章程》規定,督辦由國民政府簡派,承交通部長之命,管理全路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局、所各職員。

詞語分解

  • 國有的解釋 為國家政府所擁有國有化土地國有鐵路國有國有企業詳細解釋國家所有。如:鐵路收歸國有。
  • 督辦的解釋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督辦糧秣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的官名和機構名。清代後期中央和地方臨時設定詳細解釋.指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官員。 宋 張知甫 《可書》:“ 紹興 間以執政充都督諸軍事,出師江上,幕官

歷史官職推薦:差攝

見“攝官”。 宋代銓選差遣的方式之一。兩廣諸路州縣、幕職官缺,選差有官人或在任待闕人、舉人等臨時代理稱為差攝。差攝者在任命以前均須經過考試,試以公案,按合格者名次高下差攝。有官人或在任待闕人為正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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