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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署司法人員

官類名。北洋政府時期由於財政困難,高等審判廳的分廳、分庭並未普遍設立,為求補救起見,在道尹公署附設司法人員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選諳熟法律的合格人員充任)以受理抗訴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員逕行判決執行的案件,限於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為限;超過限度的,應由高等審判廳復勘。其管範圍和道區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轄洮南等六縣,其餘法庫等七縣因距省會較近,直接受高等審判廳管轄。

道署司法人員字典分解

道署的解釋 道台衙門。《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四回:“他便拿了這個契據,到道署里轉道契。” 郭孝成 《江西光復記》:“遂於是夜焚燒道署。 九江道 保恆 , 九江府 璞

多學一學:道路藉藉【歷史典故】

主謂 藉藉,雜亂眾多。形容人們紛紛傳告。蔡東藩《民國通俗演義》125回:“執事胸中方略,非局外人所能窺,而~,或謂執事者將循政府之意,而從事於武力解決。”△用於信息傳聞方面。→道路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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