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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舉常平司

見“提舉常平官”。


官署名。宋置,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視其執役重輕難易而分等級。商人有滯銷貨物,則官家收買再賣給人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其官稱提舉。熙寧初先在河北、陝西試行,不久全國實行。元祐初罷之,並其職於提刑獄司。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見《宋史·職官七·提舉常平司》。

提舉常平司字典分解

提舉的解釋 (1).提而舉之。《陳書·徐陵傳》:“ 陵 以 梁 末以來,選授多失其所,於是提舉綱維,綜覈名實。”(2).提拔薦舉。 唐 白居易 《姚侍御見過戲贈》詩:“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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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掌修治汴河堤岸事務。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詔本司隸都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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