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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倉

①置於民間的公共糧倉。因設於鄉社,亦有稱社倉者。發端於北齊之富人倉,每人每年交義租五斗,儲之以備饑荒。隋開皇五年(585),文帝採納長孫平之議,初置義倉。六年,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儲存,以備水旱救濟之用。按戶收租,上戶一石,中戶七斗,下戶四斗。大業時,國用不足,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唐貞觀二年(628),採納戴胄建議,復立義倉。王公以下,畝納二升。高宗時改為計戶出粟,上上戶五石,依次遞減,義倉所儲不許挪用。但神龍以後漸被支用。《通典·食貨十二》記天寶八載(749)時,義倉儲糧仍達六千三百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石。宋太祖乾德元年(963)下詔,令諸州所屬縣各置義倉,每年收二稅時,別稅一斗貯之,以備凶荒。四年罷之。神宗熙寧十年(1077),在開封府所屬近畿各縣豐收地區立義倉,次年推行於諸路。其法,於夏、秋兩稅外,每斗別納米五合為義倉米,專充賑濟,不許移用;戶下正稅不及一半者免輸。紹聖以後至南宋,沿而不替。因管理不善,所儲之糧或歲久陳腐,不堪食用;或侵移借撥之餘,僅存虛額。遼聖宗統和十三年(995),下令諸道各置義倉,每年秋收時百姓出粟交倉,歉收時用作賑濟。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定製:農村各社由社長負責,豐年各戶每口留粟(或其他糧食)一斗備荒,稱為義糧,或集中收貯,或各家自貯,聽從民便,官府不得挪用。後許多地方改為每鄉置義倉一所,由里正主其事。年深日久,義倉儲糧多為主事者侵食借用,以至有些地方虛有其名。至元二十三年統計,全國農村儲義糧九萬餘石。二十五年為三十一萬餘石,二十八年為九萬九千餘石。明稱之為社倉,由地方組織——社負責,糧谷亦由社民捐輸,以備饑荒。清康熙十八年(1679),詔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廣積儲以備災荒。其倉谷均由士民捐輸。超過五十石者,累次記功授獎。照社倉例,倉谷春借秋還,賑災平糶。準本地鄉民公舉端謹殷實士民二人充當倉正、倉副,一切收儲出納之事,責令經理。地方官員可行使監督之權,而不得干預具體事項。②宗族義莊之別名。

義倉字典分解

義倉的解釋 [public granary] 舊時地方上儲存糧食以備荒年同濟公眾的糧倉

義的解釋 義 (義) yì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舉動:正義。義不容辭。義無反顧。仗義直言。 合乎正義或公益的:義舉。義務。義憤。義演。見義勇為。 情誼:義氣。恩義。義重如山。

倉的解釋 倉 (倉) cāng 收藏穀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倉儲。倉房。 姓。 筆畫數:4; 部首:人; 筆順編號:3455

看一看:義寂【歷史知識】

919—987 五代北宋浙江永嘉(治今浙江溫州)人。僧人。本姓胡,字常照。幼出家。後入天台研習止觀。因唐武宗會昌滅佛後天台宗典籍殘缺,曾勸吳越王遣使高麗、日本求取教典。居螺溪道場闡揚天台宗教義,天台宗由是中興,世稱“螺溪尊者”。著有《止觀義例》、《法華十妙不二科節》(或作《法華十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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