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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監

官名。又稱“礦監稅使”。明萬曆二十四年(1596)始置。均以宦官充任,往各地開礦征商。權力極大,可專摺奏事,節制地方官吏。其於各處橫征暴殮,先後激起多起民變。三十三年罷礦監,稅使仍置,直至明神宗死後始罷。

礦稅監字典分解

礦稅的解釋 舊稱礦業稅。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兵部·南京貢船》:“十年前礦稅盛行,閹人流毒,輒於 寳坻縣 創為銀魚厰,與南對峙。” 清 薛福成 《籌洋芻議·礦政》:“

監國語字典 監 (監) jiān 督察:監察。監控。監測。監護。監考。監聽。 牢,獄:監獄。監押。監禁。坐監。 監 (監) jiàn 古代官名或官府名:太監(宦官,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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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政府對礦業所征之稅。春秋戰國時已征鐵稅。南朝宋允許民間開採銀礦,而征銀礦稅。唐前期不征,開元十五年(727)對伊陽(今河南汝陽縣)五重山銀、錫徵稅。開成元年(836),全國礦稅收入不過七萬緡。宋、元、明、清對金、銀、銅、鐵、鉛、錫、汞、礬、硃砂等礦均徵實物或鈔銀。元代銀課十分抽三,錫每引百斤課鈔三百文。明代以徵實物為主,其中以鐵課為大宗。洪武二十八年(1395),取消官辦鐵冶,由民間自行采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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