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清吏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營繕。明清工部四司之一。掌理建設宮殿、陵寢、城廓、祠廟、倉庫、廨宇、營房、府第之事,監管匠人、工役,備辦物料,辨材分貯,以待興工。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置,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三人,主事四人。南京工部營繕清吏司亦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三人。清順治元年(1664)沿置。設郎中滿洲四人、蒙古一人、漢一人; 員外郎滿洲四人、漢一人; 主事滿洲二人、蒙古一人,漢二人。所屬有吏科、營造科、磚木科、櫃科、夫匠科等辦事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


官署名。明、清皆置,為工部四司的第一司,掌建設工程的事,凡宮殿、陵寢、城郭、壇場、祠廟、倉庫、廨宇、王府邸第等之興建,皆由其負責。其官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見《明史·職官一·工部》、《清史稿·職官一·工部》。

詞語分解

  • 營繕的解釋 .修繕;修建。《晉書·祖逖傳》:“營繕 武牢 城,城北臨 黃河 。”《晉書·石季龍載記上》:“ 季龍 荒游廢政,多所營繕。” 宋 蘇軾 《趙清獻公神道碑》:“收其田租,為歲時獻享營繕之費。” 清

歷史官職推薦:奉常正卿

官名。即太常卿,唐高宗龍朔二年改,鹹亨元年 復名太常卿。參見“太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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