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會警察局

歷史字典解釋

名。國民黨政府設定,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規定各省省會地方應設省會警察局,受省警務處或民政廳的指揮、監督,掌省會警察事務。依照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公布《省會警察局組織暫行規程》的規定,設局長一人(但各省有另行呈準設立副局長者),秘書一至三人;局內分設總務、行政、法三科及督察處,必要時增設外事科及其他專管科,每科各設科長一人,共設科員九至二十人,督察處設督察長一人,督察員三至十六人。局內並得設辦事員八至十六人及雇員若干人。省會警察局得分區設定分局,每分局設局長一人,局員一至三人。警察分局得就管轄區域內酌設警察分駐所及派出所,並劃分警管區,以巡官、長、警分別負責警管區內的警察事務。省會警察局並設有消防隊、偵緝隊、交通警察隊及警察訓練所。

詞語分解

  • 省會的解釋 .會晤;相見。 宋 王讜 《唐語林·補遺一》:“ 李公 既為丞郎, 永興 魏相 為給事,因省會, 魏公 曰:‘昔求府解侍郎為試官送一百二人,獨小生不蒙一解,今日還忝金章,廁諸公之列。’坐上皆驚。”
  • 警察局的解釋 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並擁有行政、司法權力的政府部門

歷史官職推薦:州官

宋至清末,稱一州之長為州官。梁代也稱州長官的屬官為州官。《梁書·呂僧珍傳》:“僧珍在任,平心率下,不私親戚。從父兄子先以販蔥為業,僧珍既至,乃棄業欲求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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