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討論委員會(1)

歷史字典解釋

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內部的臨時機構。民國九年(公元1920年)北洋政府公布《法權討論委員會條例》,在國務院內設定法權討論委員會,掌理討論關於收回法權的準備實行和善後事宜。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由大總統特派;委員十六人,由外交總長、法總長於兩部或其他官職員中聘請富有法律學識或外交經驗的人員充任;在中國官署服務的外籍人員亦得聘充委員,討論問題時有需要特別調查的,委員長得指定專人調查。討論會閉幕應寫出報告書,分送外交總長與司法總長認可後施行。(2)外交部直屬機構、太平洋會議中國代表提出廢除事裁權案,經遠東委員會議定組織“撤廢治外法權委員會”,由美、日等八國政府派代表考察中國司法現狀,作為各國放棄領事裁判權的準備。北洋政府遂令外交部與法務部共同組織法權討論委員會,從事籌備。按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五月二十日公布的《修 * 權討論委員會條例》的規定,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由大總統特派;委員七人,由委員一長聘請。

詞語分解

  • 法權的解釋 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之權詳細解釋謂一個國家按本國法律對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 孟晉 《論改良政俗自上自下之難易》:“操之自上,則凡立憲法、廣教育、興實業、練武備、整頓內治、收回法權,事事可

歷史官職推薦:外吏

指在地方各衙門辦事之吏,相對於“京吏”而言。清制,外吏有四: 書吏、承差、典吏、攢典。 地方官吏,與京吏相對而言。清代袁枚《小倉山房詩集·改官白下留別諸同年》:“生本粗才甘外吏,去猶忍淚為諸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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