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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設定,屬內務部。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職掌為:一、禮制;二、祀典行政;三、祠廟;四、宗教;五、褒揚節義,整飭風俗;六、保存古蹟。的主官為司長,下設僉事主事。次年禮俗司撤銷,並其職於民治司。國民黨政府時期復置禮俗司於內政部,以司長為主官,司內分置第一至第三科,設科長、科員以辦理事務。

詞語分解

  • 禮俗的解釋 禮儀習俗,指婚喪、祭祀、交往等各種場合的禮節詳細解釋禮儀與習俗。《周禮·天官·大宰》:“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三國志·魏志·王粲傳》“ 瑀 子 籍 ,才藻艷逸,而倜儻放蕩” 裴松之 注引 晉 孫
  • 司的字典解釋 司 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土地和徒役的長官,後為

歷史官職推薦:警巡院

官署名。遼、金、元皆罷。設於都城內,管理民政。遼五京置使、副使。金諸京亦設,使正六品,下設副、判官。元大都城設左、右警巡院,隸大都路總管府,上都置警巡院,秩均正六品。設達魯花赤、使、副使、判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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