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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道

官名。即“守道”。


官名。簡稱巡道,明清時設定。明永樂時常令方面官巡視民間疾苦,後遂以布政司右參政、右參議分守一定地域,督察所屬府州縣,稱為分守道。分每一布政司轄區為若干道,其建制增減無定。據《明史·職官四》記載,分十三布政司為浙江杭嘉湖道、寧紹道等六十一道,成為省與府州間一層政治組織。南北直隸不設布政司,但亦置守道,寄銜於相鄰布政司官。清代沿置,唯自乾隆時道員為正四品實官後,守道與巡道的職掌已無甚區別,共同成為督察州縣的高級地方行政長官,其轄區也不相重疊,清代僅設山東濟東泰武臨道等十一分守道(見《清史稿·職官三》)。參見“道員”。

分守道字典分解

分守的解釋 明 時按察使、按察分司,又稱監司,亦可稱分守。 明 王世貞 《藝苑卮言》卷七:“分守既下車,數州吏微過,當 稚欽 笞之十。”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司道·方

道國語字典 道 dào 路,方向,途徑:道路。鐵道。志同道合。 指法則、規律:道理。道德。道義。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學術或宗教的思想體系:道學。傳道。修道。 方法,辦法,

多看看:分茅賜土【歷史典故】

同“分茅列土”。清 李漁《奪錦樓》五回:“不止分茅賜土,允宜並位於中宮。” 並列 分封侯位和土地。清·李漁《玉搔頭·飛舸》:“只要你忙上緊趕得那人近至尊,便是~也非吾吝。”△多用於分封方面。→分茅列土 分茅裂土。也作“分茅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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