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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

縣政府的輔助機關。北洋政府時期,山西省在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開始實行以村為單位的自治,稱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範圍較小,數量較多,由縣直接統治村,實非易事,故於縣和村之間另設區一級,作為行政輔助機關,各縣分設三至六區,各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酌設雇員一至二人,區警四至十二人。

區公所字典分解

區公所的解釋 [local government] 掌管區、地方自治事務的機關區公所的人幾乎認識居住在這兒的每個人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順便了解:區栗城【歷史地名】

即區粟城。在今越南中部平治天省廣治西北石桿河與甘露河合流處。《梁書·林邑國傳》 誤作區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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