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指導所

歷史字典解釋

實業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七月三日公布的《礦業指導所章程》規定,其職務為辦理公營、私營礦業上一切指導事項,包括地質礦床礦質礦量的查勘,各地探礦工程的設計或實施,採礦工程全部或一部的設計,各種選礦工程設計,各種冶煉工程設計,各種運礦工程設計,礦場使用機械器具及 * 的選配,礦場災變預防救濟的指導,礦山測量,其他礦業上附屬事業的設計。所內分置兩處:設計處,專掌礦業上查勘、查究、設計等事項;工務處,辦理礦山實地工作事項;所內並有研究試驗等室。設所長一人,總理所務;處長二人,分掌本處事務;技師三人,技術員六人,助理員十人,分掌技術事務;庶務、會計、文牘各一人,辦理各該管事務;因事務上的必需並得酌用雇員。

詞語分解

  • 礦業的解釋 開採地下礦物的事業詳細解釋採礦的事業。 魯迅 《墳·科學史教篇》:“工業如故,交通未良,礦業亦無所進益,惟以機械學之結果。” 紐仲勛 《魏晉南北朝礦業的分布與發展》:“兩 漢 時, 江 南本來就出產

歷史官職推薦:黜退

免官。《三國志·魏書·陳矯傳》:“此自臣職分,非陛下所宜臨也。若臣不稱其職,則請就黜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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