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知事公署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設定,掌一縣行政事務。縣知事為獨任制,署內行政人員均稱佐治員,又稱掾屬。署內分科辦事,依照民國二年(公月1913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的規定,因事務的繁簡,分設二至四科。第一科掌辦總務,包括機要、印信、人事、統計、收發、檔案、會計、庶務等事;其餘各科,則分配各種有關事務。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至四人;技士一至三人。署內行政人員無一定的資格限制,均由縣知事自己委任,但須將職掌和員額等呈報道尹轉呈省行政長官核定,分別敘等註冊,並咨內務部備案。

詞語分解

  • 公署的解釋 舊時公務人員辦理政事的處所 ∶負責處理國家某方面事務的機關海關公署專員公署詳細解釋古代官員辦公的處所。後多以稱公務員等辦公的處所。 唐 韓偓 《寄遠》詩:“孤竹亭亭公署寒,微霜淒淒客衣單。”

歷史官職推薦:外簾

即“外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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