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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事

官名。民國初期置,為縣的長官,掌全縣政令;後改稱縣長。


官名。自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北洋政府規定縣行政長官一律改稱知事後,在整個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均未變更。縣知事隸屬於道尹,為縣行政長官,其資格分為兩種:一是經考試合格的,二是經保薦並在內務部註冊的。其職掌如下:一、依照法律、命令,執行縣內行政事務;二、為執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道章程的委任,得發布縣單行章程;三、縣內的警察、監獄及佐治各員之處分,認為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許可權時,得停止或撤銷之;四、遇特別重要事件,於呈報導尹外,得逕呈省長;五、本縣駐屯警備隊,得調用之;六、於非常事變之際,需用兵力,或為防衛起見,需用兵備時,得呈由省長或道尹,請駐屯附近的陸軍和軍艦長官,派兵處理。其官署稱“縣知事公署”,參見該條。

縣知事字典分解

縣知事的解釋 [county magistrate] 民國初年稱一縣的長官

事國語字典 事 shì 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和活動:事情。事件。事業。 變故:事故(出於某種原因而發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傷等)。事端。 職業:謀事(指找職業)。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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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綱紀吏名。隋置,見“州迎西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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