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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任用資格

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秘書任用法草案》規定, 所謂秘書, 包括秘書長在內,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規定任用,得由各官署的薦任文官兼任,但國務院秘書不在此限。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文職任用令》公布後,《文官任用法草案》作廢,秘書的任用須按照一般文官任用規定任用。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二月十八日由國務院會議議決呈準,仍可不限資格任用;但除已有薦任官資格者外,現任秘書均不按兼任職論。

秘書任用資格字典分解

秘書的解釋 (1) [secretary]∶受僱為上級處理通訊及日常事務和雜務的人(2) [secret book]∶秘密的書,如宮禁藏書、讖緯圖篆、朝廷機要文書等

順便了解:秘書丞【歷史官職】

官名。東漢獻帝建安十八年(213)曹操為魏公後置,員二人,輔佐秘書令典尚書奏事,職權甚重。魏文帝黃初(220—226)初,分秘書立中書,以秘書左丞劉放為中書監,秘書右丞孫資為中書令。而秘書長官改稱秘書監,專掌圖書典籍,設丞一員,多由秘書郎遷任,四百石。以後魏文帝欲用何楨為此職,而秘書已有一丞,遂以何楨為秘書右丞。後復省為一丞。西晉武帝將秘書併入中書省為秘書局,罷秘書監,稱此官為中書秘書丞,成為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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